English

收购一头大熊猫将处十年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2000-12-11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12月10日电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或出售一头大熊猫,将依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论处,按照刑法规定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将分别按“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论处。

按照这一司法解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均属于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这一司法解释还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将按“情节严重”论处;价值在2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在10万元以上的,将按“情节特别严重”论处。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还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这一司法解释以及附表所列的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12月11日起执行。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